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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4-04-23

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开展相关推荐评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4届全体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见附件1《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标准

1. 入学以来,曾有过违纪处分(一票否决);

2. 入学以来,曾有过未通过课程/环节(一票否决)(不含公共任选课);

3.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入学以来本专业文化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年级排名前30%(不含公共任选课);

4. 其他评选标准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四、评选程序

1.开展评选(4月23日——4月24日)。学院在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评选标准、评分标准,开展评选,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

2.院内公示(4月25日——4月30日)。各二级学院将“学院拟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公式时间、公示方式、公示地点要明确告知毕业生知晓)。

3.报送材料(5月6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送附件4电子版及评分标准中每项加分的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4.审核材料(5月7日——5月8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评选条件开展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学校联评,确定“学校拟推荐人员”;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学生评选资格,收回学院评选名额。

5.校内公示(5月9日——5月14日)。学校将“学校拟推荐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6.填写材料(5月1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学院按照学校公示名单,组织学生填写附件5,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经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1221室。

7.发放证书(6月6日后)。学校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取回表彰证书,发放至各学院。

学生处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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